仲裁

在 IDRC 的结构中设有仲裁中心,其中包括替代性争议解决(ADR)中心。仲裁中心管理仲裁、调解及其他形式的庭外解决,为 Tamchy SFIT 参与者提供灵活的工具,以在传统司法程序之外解决商事争议。仲裁中心的活动受《IDRC 与仲裁条例》以及仲裁中心规则的规范。

主要特点

    • IDRC 两个部门之一。仲裁中心与争议解决委员会共同构成 IDRC 的结构:仲裁中心管理仲裁和 ADR,而委员会审理案件并就仲裁行使协助和监督职能(临时措施、协助取证、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、撤销仲裁裁决等)。
    • 仲裁中心内设的 ADR 中心。提供调解及其他形式庭外解决的渠道。
    • 灵活的程序。仲裁依据仲裁中心《仲裁规则》、UNCITRAL《仲裁规则》或临时仲裁进行,包括快速仲裁、紧急仲裁员制度和投资争议的解决。
    • 当事人协议(选择加入)。仲裁在当事人仲裁协议的基础上进行。当事人有权将任何商事争议提交 IDRC,包括与 Tamchy SFIT 活动无关的争议,无论该协议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还是之后达成。
    • 保密性。作为一般规则,仲裁程序和裁决具有保密性质。
    • 法律依据。吉尔吉斯共和国《仲裁法院法》、吉尔吉斯共和国《民事诉讼法》及吉尔吉斯共和国有关仲裁的其他规定,不适用于依据这些规则进行的仲裁。仲裁裁决无论在何处作出均予以承认和执行(1958 年《纽约公约》)。

领导

仲裁中心和 ADR 中心由 IDRC 主席领导,由理事会任命,任期五年,可无限次续任。主席还任命登记官,并在组建仲裁庭时担任指定机关;仲裁中心案件的管理由登记官负责。